侵犯著作權需要承擔著責任,如果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則需要賠償損失,那么著作權賠償該如何選擇計算方式呢?賠償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那著作權人實際損失如何算呢?下面我們將帶你慢慢了解。
一、著作權賠償如何選擇計算方法
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賠償?shù)挠嬎惴椒ㄖ饕幸韵聨追N:
1、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
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
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
4、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額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11月6日關于商標侵權賠償計算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按其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計算賠償有選擇權。因此,我國學術界和審判人員一般認為,在著作權訴訟中,適用順序上應當優(yōu)先考慮權利人受損和侵權人獲利這兩種計算方法,并應當賦予權利人以選擇權;只有在損失和獲利都不能查明,也無正常使用費可作為參照時,法院才可以基于當事人要求賠償?shù)脑V訟請求。選擇適用定額賠償方法。還有學者認為,在權利人受損和侵權人獲利均可查明的情況下,如果獲利部分大于受損部分,該大于部分也可以考慮作為案件的賠償。但應注意,在獲利與損失不一致時,權利人只能進行選擇,而不能同時提出要求。這樣,才能在程序上保證當事人有針對性地行使答辯權,在實體上體現(xiàn)全部賠償原則,而不會不合理地增加侵權人的責任。
二、著作權人實際損失如何算
1、財產(chǎn)損失。權利人實際損失的分類和范圍,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部分。一般而言,直接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權利人的損失,包括權利人現(xiàn)有財產(chǎn)可得利益的喪失。至于間接損失應否賠償以及哪些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的問題,目前理論界尚存在不同意見,且爭議較大,各地法院在實際案件的處理中做法也不盡相同。權利人為調(diào)查和制止侵權以及進行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材料印制費、交通住宿費、審計費等均屬于間接損失,應予賠償。對于律師費問題,多數(shù)法官則認為是否判決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的律師費應當視具體案情確定,但是無論按照何種賠償方法進行計算,權利人因調(diào)查、制止侵權行為等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接合理的律師費均應當單獨計算賠償。
2、精神損失。財產(chǎn)損失應予賠償,代表們對此沒有異議,爭議較多的是精神損失應否賠償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chǎn)權。雖然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賠償精神損失,因侵權行為客觀上會損害著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從民法通則第120條的立法精神出發(fā),應當考慮給予精神負失賠償。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適用精神損失賠償時。應當嚴格限于著作人身權特別是歪曲篡改作品和侵犯作者署名權等行為。對于精神損失的計算,要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水平,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確定賠償數(shù)額。
3、可得利益的減少或者喪失的計算。這一部分損失包括但不限于:①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支付的合理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②權利人因合同變更、終止所遭受的可得利潤、許可費、稿酬等的減少或者喪失;③因侵權產(chǎn)品擠占市場而減少合法商品銷售數(shù)量的營業(yè)利潤。該損失可以按照合法商品的利潤率乘以其減少銷售的商品數(shù)量或者乘以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的數(shù)量來計算;④因侵權行為及侵權商品敗壞權利人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而減少的合法商品銷售數(shù)量的利潤,該損失可以按合法產(chǎn)品的利潤率乘以其減少銷售的商品數(shù)量計利潤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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