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傳體作品,是敘述自己生平和經歷的作品,多為文字作品,如圖書和文章。那么自傳作品協(xié)助輔助人有何權利,自傳作品合作人有何權利呢?
一、自傳作品協(xié)助輔助人有何權利
參與人首先可能是輔助人?!吨鳈喾▽嵤l例》第3條規(guī)定:“作品是當事人智力創(chuàng)作的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chuàng)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chuàng)作?!边@里所說的創(chuàng)作,是指使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獨創(chuàng)性又稱為原創(chuàng)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具有不同于他人的個性。輔助人雖然參與了有關工作,但是對作品本身的形成,沒有進行直接性的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或者說作品本身沒有凝聚其精神勞動成果。輔助人不享有著作權,不是作品的作者。但其可以依據(jù)合同從作者那兒獲得勞務報酬。
有時參與人也進行了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將自己的智慧和心血直接融化在自傳體作品之中,但依照約定在作品上沒有署名。筆者認為,此時也應視其為是輔助工作人,作品仍為獨創(chuàng)作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zhí)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shù)膱蟪??!睋?jù)此,若自傳體作品完成,著作權人(作者)應為該籃球明星,而不是其受托參與人。也就是說,進行了創(chuàng)作性勞動的人,仍然可以不是著作權人,而處于輔助人的地位。
輔助人只是幕后英雄,作品上不表現(xiàn)他的名字。這里面的法理問題是,精神利益是否可以讓渡的問題。人格權的內容包括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可以讓渡,自不成問題。關鍵是精神利益(如署名權體現(xiàn)了精神利益)能否讓渡?筆者認為,精神利益不是人格權本身,因此是可以有限讓渡的。比如,自由是隨著自己意志活動的權利,是基本人格權,也是基本精神利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同意限制自己短暫的自由來獲取財產利益。有學者指出,不允許權利人放棄權利,也正是對權利人有關權利的剝奪。版權法(著作權法)既然沒有規(guī)定不得放棄精神權利,那么就可以推定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對于自傳體作品來說,有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人放棄自己的署名權來換取財產利益,在法律上并沒有障礙,同時體現(xiàn)了市場經濟的觀念。
二、自傳作品合作人有何權利
自傳體作品,有時自述人與書寫人都在作品上署名。如注明口述:某某某,撰文:某某某。筆者認為,該種作品應當為合作作品。因為,《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痹诳谑鐾瓿?,撰文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口述人就已經有了口述作品。共同署名的文稿則是合作作品。應當指出,在口述作品完成以后,口述作品作為獨創(chuàng)的著作權已經產生,并成為合作作品的基礎。
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的人共同進行創(chuàng)作而產生的作品?!吨鳈喾ā返?3條規(guī)定:“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焙献髯髌穮^(qū)分為可分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合作作品。如對于合作產生一首歌曲來說,譜曲和歌詞是可分的。對于自傳體合作作品來說,作品是渾然一體的,不存在“各自部分”,屬于民法理論中的“準共同共有”,但就發(fā)表而言,不同于民法中對物的共同共有的要求。發(fā)表權是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人身權。民法中對物的共同共有,是指對同一財產的所有權?!吨鳈喾▽嵤l例》第九條規(guī)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說,自傳體的合作作品,口述人和書寫人都有發(fā)表權(著作人身權),任何一方的反對,都是無濟于事的。法理上有一個推定:口述人與書寫人達成合作協(xié)議,是為了使自傳體作品發(fā)表。口述人的反悔,是受制于書寫人的。
需要研究的是:口述人在口述完成之后,其表現(xiàn)在口述作品中的個人秘密,是否脫離人格權法的保護,是否仍然享有隱私權?筆者認為,在形成口述作品之后、自傳體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對在口述作品中表現(xiàn)的個人秘密,仍然享有隱私權。因為,盡管形成了口述作品,但只是向撰稿人公開了個人秘密,沒有向社會公開個人秘密。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仍然可能出于保護隱私的目的而解除合同。當文稿完成之后,口述人一般不能以隱私權對抗具有合作人身份的撰稿人,因為若無正當理由,口述人已經不能妨礙撰稿人的法定發(fā)表權。此時視為口述人自愿放棄了對口述作品中個人秘密的隱私權保護。
依法理,盡管合作雙方都有發(fā)表權,但是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對與撰稿人之間的合同,雙方都應當有單方解除權。但是這種解除權的行使,應當以損害賠償作為代價。這樣,兼顧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建議將來《著作權法》修改時,明確當事人的這種權利。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知道:合作人區(qū)別于輔助人之處,除了合作人有發(fā)表權而輔助人沒有發(fā)表權之外,還有兩點:一是輔助人沒有署名權,而合作人均有署名權。二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合作者享有,這是以(準)共有身份取得財產權的方式。輔助人并不享有此種權利。如果你還有其他著作權問題不能理解,可以及時咨詢專業(yè)的著作權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