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不屬于專利侵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專利侵權如何認定?
認定專利侵權需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1、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為了防止被控侵權人逃避侵權,公平地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利而創(chuàng)立的。等同原則是指:只要被控侵權產品在采用的技術手段(方式)、所要實現(xiàn)的功能以及要達到的技術效果等方面與專利是等同的,那么就可以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是對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等同物替換,并據此判定專利侵權創(chuàng)立。
2、多余指定原則
多余指定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將某些非必要技術特征寫進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為了不至于對專利權人顯失公平,在判定專利侵權時,對這些非必要技術特征予以排除,不再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