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專利侵權的法律后果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既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 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
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關于專利侵權賠償的數額問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也作了相關規(guī)定。此外,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而且還可以要求采取恢復專利權人的業(yè)務信譽的措施。
(二)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
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guī)定了行政責任。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五十九條還對侵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guī)定了行政責任。
(三)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
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中明確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