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什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或地方知識產(chǎn)權局辦理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有效。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要被終止的,讓與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讓與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受讓人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