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內容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許可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保證受讓人按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達到約定的技術指標。除非明確約定讓與人保證受讓人達到約定的經(jīng)濟效益指標,讓與人不對受讓人實施技術后的經(jīng)濟效益承擔責任。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被許可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