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申請人如何請求復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后,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1、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一式兩份,在其中說明復審的理由,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提出的事項請求進行申訴,否則不予受理。
2、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也可以對申請文件的駁回決定中涉及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3、復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共同提出。請求復審的還應當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
4、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或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5、復審請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將復審請求書及其附件,特別是經申請人修改過的申請文件送交原審查部門進行復查,稱為前置審查,復審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復審并作出決定。復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復審請求。
(2)確認復審請求理由成立,或者確認經申請人修改后,申請文件已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消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二、專利申請復審的期限
1、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其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請求復審的,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2、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復審請求后進行復審,作出復審決定后,以書面方式通知復審請求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