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能不能修改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于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請求書的修改程序與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程序不同。請求書的修改,必須通過專門的著錄事項變更手續(xù)辦理,申請人要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變更申請人、發(fā)明人等著錄項目的,還需繳納一定的費用。
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人來說,有兩次機會修改申請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第二次是對專利審查員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被限制為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同時,法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規(guī)定,即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圍。也就是說,對說明書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實質性部分,對于實質性部分,比如發(fā)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和實施例等,則不允許修改。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僅限于對不清晰的線條或者對視圖的明顯差錯部分的修改。申請文件修改后提交時,要按規(guī)定填寫“補正書”或者“意見陳述書”,寫明修改文件的名稱和內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換頁,還應附上“申請后提交文件清單”一份。
二、專利申請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有哪些
作為一個原則,凡是對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作出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許的。具體地說,如果申請的內容通過增加、改變或刪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的信息與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從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異地導出,那么這種修改就是不允許的。這里所說的申請內容,是指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公開的內容,不包括任何優(yōu)先權文件的內容。
不能允許的增加內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幾種:
(1) 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或說明書;
(2) 為使公開的發(fā)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 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 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 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 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發(fā)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7) 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一般是不允許的;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