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對“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否認定部分侵權”問題的答復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2004]行他字第8號
【頒布時間】 2004年07月26日
【實施時間】 2004年07月26日
【效力屬性】 有效
(2004年7月26日[2004]行他字第8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遼行終字第3號《關于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否認定部分侵權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判斷專利侵權通常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即被控侵權產(chǎn)品要具有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方能認定侵權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權的問題。就本案來說,權利要求1記載的是粉鍍鋅的方法,權利要求2記載的是粉鍍鋅裝置,兩者均為獨立權利要求,當被控侵權的方法具有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時,即構成對該方法專利權的侵犯;當被控侵權的方法和裝置同時具有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時,既構成對該專利的方法專利權的侵犯,也構成對該專利的產(chǎn)品專利權的侵犯。
此復
07-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