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復審無效宣告程序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綜合考慮無效宣告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提交的意見陳述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涉案專利權的有效性重新認定的一種專利確權程序。
二.專利復審訴訟案件程序
復審請求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中的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或無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后,如各方當事人不服,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對于不服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者,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于一審敗訴未提起上訴或二審敗訴的案件,應執(zhí)行生效判決,另組合議組重新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