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說明書允許修改的情況
允許的說明書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種情形:
(1)修改發(fā)明名稱,使其準確、簡明地反映要求保護的主題的名稱。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包括產品、方法和用途,則這些請求保護的主題都應當在發(fā)明名稱中反映出來。發(fā)明名稱應當盡可能簡短,不宜超過25個字。
(2)修改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該技術領域是指該發(fā)明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分類位置所反映的技術領域。為便于公眾和審查員清楚地理解發(fā)明和其相應的現(xiàn)有技術,應當允許修改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使其與國際專利分類表中最低分類位置涉及的領域相關。
(3)修改背景技術部分,使其與要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獨立權利要求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撰寫的,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應當記載與該獨立權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現(xiàn)有技術相關的內容,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如果審查員通過檢索發(fā)現(xiàn)了比申請人在原說明書中引用的現(xiàn)有技術更接近所要求保護的主題的對比文件,則應當允許申請人修改說明書,將該文件的內容補入這部分,并引證該文件,同時刪除描述不相關的現(xiàn)有技術的內容。應當指出,這種修改實際上使說明書增加了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未曾記載的內容,但由于修改僅涉及背景技術而不涉及發(fā)明本身,且增加的內容是申請日前已經公知的現(xiàn)有技術,因此按照國際慣例是允許的。
二.專利申請修改的方式
(一)提交替換頁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guī)定格式提交替換頁。替換頁的提交有兩種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修改對照表——這種方式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多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圖。申請人在提交替換頁的同時,要遞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對照明細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在原文復制件作出修改的對照頁——這種方式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少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申請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的同時遞交直接在原文復制件上修改的對照頁,使審查員更容易察覺修改的內容。
申請人提交的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
(二)審查員代為修改
通常,對申請的修改必須由申請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對于申請文件中個別文字、標記的修改或者增刪及對發(fā)明名稱或者摘要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此時,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者圓珠筆作出清楚明顯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鉛筆進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