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冒充專利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 2、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后,制造或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產品的;
3、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xù)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4、為一至三項所述行為人印制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
6、 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的;
7、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
8、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為專利方法的行為的。
9、專利申請(授理)未被授權,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產品的。
另外,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第三條規(guī)定中,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xù)銷售專利權限期屆滿或者終止前合法制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專利申請(授理)而未被授權的,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申請?zhí)柕漠a品,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依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范圍不能延及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過錯不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對停止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賠償損失責任則按不同的場合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對同一專利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當說與傳統理論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認識更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