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怎么備案?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規(guī)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即有效,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但是經過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
二、簽訂專利許可使用合同注意什么?
在許可使用合同中避免“無效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329條規(guī)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無效,《最高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列舉了以下情形屬于“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在訂立合同時應注意避免: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jù)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的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shù)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的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以上細節(jié)問題,企業(yè)在簽訂許可使用協(xié)議時,應當加以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