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的抗辯
1、專利無效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無效是最常見、最簡易的一種侵權抗辯,一旦專利被認定無效,侵權的基礎不復存在,侵權也無從談起了。
2、公知技術
公知技術是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公知技術,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無償使用。公知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答辯并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一項已有技術等同,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公知技術原則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用已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該已有技術應當是一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已有技術的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成的技術方案。
(2)法院適用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只能就是否構成侵權做出判定,不能對專利是否有效做出結論。
(3)公知技術抗辯僅適用于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于相同專利侵權。當專利技術方案、被控侵權物與被引證的公知技術方案三者明顯相同時,被告不得依已有技術進行抗辯,而可以向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3、重復授權
侵權物具有專利權且先于原告專利權的,根據專利法規(guī)定的先申請原則,應當依法保護申請在先的專利。
注:如果原告專利權先于侵權專利的,則適用上面的全面覆蓋原則判斷是否侵權。
二、認定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該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其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未經許可許諾銷售也作為被禁止的方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