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申請費繳納的數(shù)額
發(fā)明專利申請費除基本申請費以外還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費4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需繳納公布印刷費。
專利申請說明書包括附圖在內(nèi)超過30頁的,從第31頁起應按照每頁15元繳納申請費附加費,超過300頁的從第301頁起每頁繳納附加費30元。
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超過10項的,從第11項起每項應當繳納申請附加費20元。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附加費也是申請費的一部分,所以繳納公布印刷費、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附加費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處理是與申請費相同的。
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后2個月內(nèi)按照要求的優(yōu)先權項數(shù)繳納優(yōu)先權要求費,逾期未繳納優(yōu)先權要求費的視為未提出。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如何審查
申請人是個人的,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申請文件中指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2.1.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中國沒有經(jīng)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jù)本法辦理”。
審 查員對請求書中指明的申請人的國籍、營業(yè)所或者總部所在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 者營業(yè)所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yè)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shù)毓ど绦姓块T出具的真實有效的營業(yè)所證明。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jīng)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法18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jīng)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指明的申請人國籍或者總部所在地國家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 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xié)議;
(2) 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成員國;
細則34(3)
(3) 申請人所屬國的法律中,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
審 查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經(jīng)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單位的,以總部所在地、真實有效的營業(yè)所所在地來確定)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開始,但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xié)議,因為與我國已簽定上述協(xié)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聯(lián)盟成員國。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 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 的,依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家是否聲明將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qū)。
對于未與我國簽署相關協(xié)議的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實踐中未排除我國申請人向該國家申請專利的權利的,審查員應當依照互惠原則處理。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姓名中不應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單位的,其名稱應當使用正式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在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
2.2 本國人與外國人共同申請
本國人與外國人共同申請的,分別按本章第2.1.3.1節(jié)和第2.1.3.2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2.3.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法19.1及20細則17(3)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批準成立,其中涉外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指定。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其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登記的全稱,并且要與加蓋在申請文件中的專利代理機構公章上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簡稱或者縮寫。請求書中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編碼。
專利代理人,是指已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已在合法的專利代理機構里執(zhí)行任務、并且已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辦理了《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在請求書中,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其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證書號碼。一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
法26.2 細則17
2.4. 地址
請 求書中的地址(包括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聯(lián)系人的地址)應當符合郵件能迅速、準確投遞的要求。本國的地址應當包括所在地區(qū)的郵政編碼,以及省(自治區(qū))、市(自治州)、區(qū)、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或者省(自治區(qū))、縣(自治縣)、鎮(zhèn)(鄉(xiāng))、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或者直轄市、區(qū)、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有郵政信箱的,可以按規(guī)定使用該郵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單位名稱,但單位名稱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寫××省××大學。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 有聯(lián)系人,并寫明聯(lián)系人的通訊地址;申請人是個人的,也可以指定聯(lián)系人作為專利局送達信函的收件人。外國的地址應注明國別、市(縣、州),并附具外文詳細 地址。
細則18
2.5 說明書
說明書第一頁第一行應當寫發(fā)明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并左右居中。發(fā)明名稱前面不得冠以“發(fā)明名稱”或者“名稱”等字樣。發(fā)明名稱與說明書正文之間應當空一行。
說明書的格式應包括以下各部分,并要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小標題:
技術領域
技術背景
發(fā)明內(nèi)容
附圖說明
具體實施方式說明書無附圖的,說明書文字部分就不包括附圖說明及其相應的小標題。
涉 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請,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的同時提交與該序列表相一致的光盤或軟盤;該光盤或軟盤應當符 合專利局的有關規(guī)定。該光盤或軟盤中記載的序列表與說明書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說明書中的序列表為準。未提交光盤或軟盤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nèi)補交;逾期未補交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說明書文字部分中可以有化學式、數(shù)學式和表格,但不得有插圖。
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的,說明書中應當有附圖。
細則41
說 明書中有附圖的,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應當有附圖說明。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有附圖說明而說明書無附圖或缺少部分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取消對附圖的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nèi)補交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變更申請日通知,并修改數(shù)據(jù)庫中的申請日;申請人 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細則120.2
說明書為兩頁以上的,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寫頁碼。
2.6 權利要求書
細則20.2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編號前不得冠以“權利要求”或者“權項”等詞。
細則20.3
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shù)學式,必要時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圖。
細則120.2
權利要求書為兩頁以上的,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
2.7 說明書附圖
細則120.1
說明書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足夠深,并不得著色和涂改。
剖面圖中的剖面線不得妨礙附圖標記線和主線條的清楚識別。
細則19.1
幾幅附圖可以繪制在一張圖紙上。一幅總體圖可以繪制在幾張圖紙上,但應保證每一張上的圖都是獨立的,而且當全部圖紙組合起來構成一幅完整總體圖時又不互相影響其清晰程度。附圖的周圍不得有框線。
附圖總數(shù)在兩幅以上的,應當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并在編號前冠以“圖”字,例如圖1,圖2……
附圖應當盡量垂直繪制在圖紙上,彼此明顯地分開。當零件橫向尺寸明顯大于豎向尺寸必須水平布置時,應當將附圖的頂部置于圖紙的左邊。一頁紙上有兩幅以上的附圖,且有一幅已經(jīng)水平布置時,該頁上其他附圖也應當水平布置。
細則19.3
附圖標記應當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編號。同一零件出現(xiàn)在不同的圖中應當使用相同的附圖標記,一件專利申請的各文件(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中應當使用同一附圖標記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圖中的附圖標記編號連續(xù)。
附圖的大小要適當,應當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每一個細節(jié),并適合于用照相制版、靜電復印、縮微等方式大量復制。
同一附圖中應當采用相同比例繪制,為使其中某一組成
細則19.2
部分清楚顯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圖。附圖中除必要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附圖中的詞語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以在其后的括號里注明原文。
流程圖、框圖應當視為附圖,并應當在其框內(nèi)給出必要的文字和符號。特殊情況下,可以使用照片貼在圖紙上作為附圖。例如,顯示金相結構或者組織細胞時。
2.8 說明書摘要
法26.1
申請發(fā)明專利的,應當提交說明書摘要(以下簡稱摘要)。
細則24.1
2.9 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應當寫明發(fā)明的名稱和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及主要用途。未寫明發(fā)明名稱或不能反映技術方案要點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使用了商業(yè)性宣傳用語的,應當予以刪除,并通知申請人。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超過300個字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刪節(jié)或者由審查員刪節(jié);審查員刪節(jié)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細則24.2
3.0 摘要附圖
說 明書中有附圖的,申請人應當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fā)明技術方案主要技術特征的附圖作為摘要附圖。摘要附圖應當是說明書附圖中的一幅。申請人未指定也未提供摘要附圖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依職權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請人提供審查員指定的摘要附圖一式兩份。審查員確認沒有合適的摘要附圖可以指定 的,可以不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指定并提供的摘要附圖明顯不能說明發(fā)明技術方案主要技術特征的,審查員應當另行指定,并通知申請人提供審查員指定的摘要附圖一式兩份。
摘要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fā)明的化學式,該化學式被視為摘要附圖。
3.1 兩種特殊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3.2 分案申請
3.3分案申請的提出
細則42.1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
細則42.2
分案申請的遞交日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案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在上述期限屆滿后,該專利申請已被駁回且已生效,或者該專利申請已撤回或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請。
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對該申請進行修改,將其內(nèi)容限定在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單一性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nèi)。申請人可以把從原申請中刪除的內(nèi)容再提出一件或者若干件分案申請。
細則42.3
分 案申請不能改變原申請的類別,例如原申請是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只能提出發(fā)明專利分案申請。分案申請也不得改變專利申請人,即分案申請的專利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專利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有權利轉移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fā)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fā)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細則43.3
申 請人提出分案申請時,應當在請求書中注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柡蜕暾埲?,并提交原申請的全部申請文件。原申請案中已提交過各種證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復印件。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還應當在原申請?zhí)栔蟮睦ㄌ杻?nèi)注明國際申請?zhí)?。原申請的國際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請的中文副本外,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申請國際 公布文本的副本。
3.4 分案申請的初步審查
審查員應當根據(jù)原申請案卷核實下列各項:
(1) 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注明的原申請日是否正確;
(2)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與原申請案的申請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有合法的權利轉移證明材料;發(fā)明人是否是原申請的發(fā)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3) 是否提交了原申請文件副本,有優(yōu)先權要求的,是否提交了原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原申請是國際申請,并且未要求提供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的,分案申請可以不要求提供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
(4) 在分案申請遞交日前,原申請案是否已經(jīng)被駁回并已生效,或者已撤回或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分案申請遞交日是否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權通知之日起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
不符合上述第(1)項、第(2)項和第(3)項之一所述情形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之內(nèi)補正;期滿未補正的,應當作出分案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分案申請遞交日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后的,或者分案申請的原申請案已經(jīng)撤回或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或者被駁回并已生效的,應當作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提交優(yōu)先權證明材料的期限等,均從原申請日起算。對已經(jīng)屆滿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nèi)補辦各種手續(xù);期滿未補辦的,應當作出該分案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對于分案申請,應當視為一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期限已經(jīng)屆滿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nèi)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應當作出分案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6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
3.7 涉及生物材料申請的提出
細則25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使申請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xù):
(1) 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樣品提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可的生物材料樣品國際保藏單位保藏;
(2) 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注明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編號,以及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
(3) 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4) 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nèi)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
3.8 涉及生物材料申請的初步審查
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交保藏證明的,審查員應當根據(jù)保藏證明核實下列各項:
(1) 保藏單位是否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可的生物材料樣品國際保藏單位;
(2) 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請日之前或者在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當天;
(3) 保藏證明與請求書中所填寫的項目是否一致。
不符合上述第(1)項或者第(2)項所述情形的,應當作出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的通知,并通知申請人。不符合上述第(3)項所述情形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補正;期滿未補正的,應當作出該生物材料樣品被視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請人。
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保藏證明的,應當作出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請人。
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nèi)申請人既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證明,又沒有說明未能提交該證明的正當理由的,應當作出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請人。
保藏單位未能在四個月內(nèi)作出生物材料樣品存活證明,并出具證明文件的,應當認為是申請人的正當理由。
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過程中發(fā)生樣品死亡的,除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造成生物材料樣品死亡并非申請人責任外,應當作出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供證明的,可以在四個月內(nèi)重新提供與原樣品相同的新樣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為保藏日。
細則25(3)
涉及生物材料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分別寫明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并且相一致(參見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7.3節(jié))。申請時未寫明或不一致的,應當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nèi)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審查員發(fā)出視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啟動恢復程序;除其他方面正當理由外,屬于生物材料樣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當理由如下:
(1) 保藏單位未能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nèi)作出保藏證明或存活證明,并出具了證明文件;
(2) 提交生物材料樣品過程中發(fā)生生物材料樣品死亡,申請人出具證明,證明生物材料樣品死亡并非申請人的責任。
專利局作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啟動恢復程序仍不能予以恢復的,或者申請人不啟動恢復程序的,審查員應依職權取消請求書中注明的有關項目并簽章。
3.9 申請文件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發(fā) 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摘要的文字應當整齊清晰,不得涂改,行間不得加字。說明書附圖、說明書摘要附圖的線條(包括輪廓線、點劃 線、剖面線、中心線、標引線等)應當清晰可辨。文字和線條應當是黑色,并且足夠深,背景干凈。文字和附圖的版心,四周不應有框線。各種文件的頁碼應當分別連續(xù)。
申請文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通知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補正;期滿不補正的,應當作出視為撤回專利申請的通知。
發(fā)明專利申請授權時的申請文件,除允許審查員對文字部分作出修改外,應當符合公布時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