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如何登記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發(fā)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fā)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fā)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2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fā)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二、專利侵權訴訟是否因專利無效程序中止
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被告以原告的專利權喪失專利性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已經摸索出了一套規(guī)則,可以說這一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人民法院將根據不同情形決定專利侵權案件是否中止審理。但是,無論專利侵權訴訟是否因為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當事人不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權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該專利權有效期內均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對無效宣告請求的審理,將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依其內容不同,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可分為三種,即維持宣告專利權有效的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和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都可能會引起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從而引發(fā)行政訴訟。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對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如何審理?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侵權案件是繼續(xù)中止審理呢還是恢復審理?原來沒有中止的侵權案件是繼續(xù)審理呢還是中止審理?
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人得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之請求,而無論有無專利侵權案件。故根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與專利侵權訴訟程序的先后不同,因專利侵權訴訟的當事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因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即先有專利侵權訴訟,后有無效宣告請求,這類專利侵權訴訟在當事人不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并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時,面臨著原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應繼續(xù)中止審理的問題。另一類是先有無效宣告請求,后有專利侵權訴訟,即專利權授予后,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又以無效宣告請求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此時人民法院通常是先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然后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當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并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也面臨著是否中止審理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原來的專利侵權案件并非一定得中止審理。目前人民法院的具體做法是:
第一,對于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第二,對于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侵權訴訟,被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且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審理侵權訴訟。
第三,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權訴訟。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fā)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技術文獻的;(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六,對于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對于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當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沒有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其一:若該專利權被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全部有效,則原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其起訴期間屆滿后恢復審理。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如果當事人未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先行中止的專利侵權訴訟也應自波三個月期限屆滿之日之次日恢復審理。其二:若該專利權被全部宣告為無效,而當事人未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已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亦應于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后恢復審理。然與前述所不同的是,由于專利權已被宣告為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喪失權利依據,故若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尚處一審期間,則應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若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已處于二審期間,則亦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其三,若該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即為維持部分有效;而當事人未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則應區(qū)分部分有效之專利權于侵權訴訟之影響而定。若部分有效之專利權不影響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后恢復審理。若部分無效之專利權恰恰是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后恢復審理,但人民法院應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決。若部分有效之專利權部分否定了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亦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后恢復審理,但原告有權變更訴訟請求,但若該專利侵權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也可以發(fā)回重審。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基于已被宣告為無效的部分專利權上的訴訟請求。
此外,對于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因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在當事人不取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并依法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以及在先有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后有專利侵權訴訟,且專利侵權訴訟因該無效宣告請求中止審理的,當事人不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時,原專利侵權訴訟是繼續(xù)中止審理呢還是應恢復審理?
作者認為,如果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結束后,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應繼續(xù)中止審理。理由是:第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不能成為恢復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理由。該條的內容是:“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笨梢姡摋l是針對具有具體執(zhí)行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如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他人行政處罰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中,該處罰內容具有可執(zhí)行性,而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僅僅是宣告一項民事權利的有效或無效,其本身并不具備可執(zhí)行性,故與行政訴訟法第44條所指的行政行為是有一定區(qū)別的。第二,授予專利權的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一旦取得專利權,在該專利權被確定宣告為無效前,授予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合法有效,但專利侵權訴訟依然可以因被控侵權人已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而中止審理??梢娛谟鑼@麢嗟男姓袨榈男ЯΣ⒉挥绊懭嗣穹ㄔ褐兄箤@謾喟讣膶徖?,也即專利侵權訴訟之所以中止審理是因為專利權處于動蕩之中,而并不顧及授予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同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后,如果當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則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有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可能,專利權依然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從當初中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宗旨和目的出發(fā),仍應繼續(xù)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而不宜恢復審理。第三,無效請求審查決定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等到行政訴訟最后判決維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確定地產生法律效力。權利公示原則是專利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專利權的授予、變動、無效宣告等都必須由專門機關予以公告,且專利權的授予、變動、無效宣告等都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專利法46條規(guī)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倍鎸@麢酂o效的公告都是以專利權的權利狀態(tài)的穩(wěn)定為前提,對于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內容都是以終審判決書確定的內容為準,放在行政訴訟審結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不能被公告,自然也就不生法律效力。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也只有繼續(xù)中止審理,待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終審判決確定了原告的專利權利狀態(tài)后才能恢復審理。第四,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機關接受司法監(jiān)督,是民主和法治社會的標志和特征,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所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接受司法審查,我國專利法特別規(guī)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其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原來已經中止的專利侵權訴訟繼續(xù)中止審理,表明專利權是否應被宣告為無效雖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決定,但該決定必須接受司法程序的檢驗,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和監(jiān)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同理,當專利侵權訴訟的當事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但未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在無效請求審查決定被提起行政訴訟后是否應中止審理,筆者認為,對于未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包括先有專利侵權訴訟后有無效行政程序且專利侵權訴訟未中止審理的情形,以及先有無效行政程序后有專利侵權訴訟且專利侵權訴訟末中止審理的情形,如果在當事人不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依法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時原專利侵權訴訟尚未審結的,一般應中止審理,等待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對專利權有效還是無效的最終確定,并以此作為恢復審理侵權訴訟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