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判斷是否屬于慣用手段的簡單替換
李某稱:根據(jù)“將兩端蓋1分別放置在……膠凝料漿3的縱向的兩個端頭處”可知,端蓋是放置在膠凝料漿縱向兩端頭處的膠凝料漿上,形成管壁包裹管端封口板的結構形式。雖然證據(jù)8沒有出現(xiàn)“管端封口板被管壁包裹”這樣的文字,但應當隱含且無可歧義地推定出這樣的技術內容。根據(jù)證據(jù)8的記載,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可直接、毫無疑義確定的是:端蓋放置位置無外乎兩種,一是在料漿上,一是在料漿外。這兩種端蓋放置位置,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技術手段。本專利相對于證據(jù)8的區(qū)別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簡單替換,本專利權利要求26相對于證據(jù)8依然不具有新穎性。本專利權利要求27—30、32—53均為權利要求26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在證據(jù)8中均有相關記載,同樣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應予宣告無效。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本院審查查明:證據(jù)8即A公司在無效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附件8,為一份中國發(fā)明專利說明書。證據(jù)8說明書實施例l載明:“實施例1如圖1、圖2所示,……在外模板上鋪含有增強材料的膠凝材料3,增強材料的膠凝材料3可為兩層膠凝材料6、7之間夾有一層增強網(wǎng)8,如玻璃纖維絲、鋼絲網(wǎng)等,增強材料的膠凝材料3也可是在膠凝材料中摻有玻璃纖維絲、鋼絲等增強絲,增強材料的膠凝材料3的厚度可根據(jù)要求制作;鋪好含有增強材料的膠凝料漿3并壓實抹平后,將覆上含有增強材料的膠凝料漿3的外模板2沿縱向向上卷起,同時,將兩個端蓋1分別放置在含有增強材料的膠凝料漿3縱向的兩個端頭處,將外模板2卷成筒狀后,……”證據(jù)8附圖2為實施例1中c步驟的示意圖。在附圖2中,端蓋1的直徑與外模板卷起后的圓的直徑即空心管的外徑相同。同時,附圖2具有局部剖視圖部分,從該部分來看,端蓋1未遮蓋住膠凝材料6、7以及增強網(wǎng)8。
律師說法:是否能否證明侵犯新穎性
如何理解證據(jù)8實施例1中的以下表述:“鋪好含有增強材料的膠凝料漿3并壓實抹平后,將覆上含有增強材料的膠凝料漿3的外模板2沿縱向向上卷起,同時,將兩個端蓋1分別放置在含有增強材料的膠凝料漿3縱向的兩個端頭處?!弊C據(jù)8上述表述中的“端頭處”含義比較模糊,并未清楚地表述“端蓋”是在管內還是管外。在上述文字表述不清楚的情況下,說明書中其他具體描述證據(jù)8實施例1的技術方案的示意圖和文字描述可以用于解釋實施例1。證據(jù)8附圖2為實施例1中c步驟的示意圖,端蓋1的直徑與外模板2卷起后的圓的直徑即空心管的外徑相同;此外,附圖2具有局部剖視圖部分,該部分實際上是將端蓋1的一小部分截去,露出了端蓋1遮蓋住的膠凝材料6、7以及增強網(wǎng)8??梢?,附圖2直觀準確地顯示出,端蓋l被放置于外模板2上而不是膠凝料漿3上,即不是位于空心管管端口內壁。因此,結合附圖2和實施例1的c步驟,可以認定證據(jù)8實施例1中并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26“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內壁”這一技術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26相對于證據(jù)8具備新穎性。證據(jù)8說明書文字及附圖中均沒有直接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內壁的內容,反而是附圖2直接表示管端封口板未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內壁,“在外模板上鋪……膠凝料漿”并不排斥在外模板上預留不含膠凝料漿的位置,A公司關于證據(jù)8說明書文字及附圖中有多處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內壁、在證據(jù)8中外模板的任意位置均鋪有料漿的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主張管端封口板與管壁的結構形式只有四種,即便這種主張成立,鑒于上位概念的公開并不影響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6中“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內壁”這一技術特征并沒有被證據(jù)8所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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