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許可竊取他人的專利信息,是否侵犯專利權
A公司稱:B公司利用我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向我公司的銷售網絡中銷售其仿冒我公司專利生產的電熱開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專利權和商業(yè)秘密。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半成品及模具;賠償損失200萬元;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費用。B公司稱:我公司擁有自己的專利。該專利與A公司的專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對A公司專利的侵權。A公司的專利是抄襲他人的產品和已有技術得來的,已被多人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請求,其中包括我公司?,F在,國家專利局正在對A公司的專利進行審查,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本案。A公司的銷售網絡在其每個產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開的。A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理,應當駁回。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A公司依法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后,國家專利局又對該專利進行了實質審查,明確維持了該專利,駁回了對該專利提出的撤銷請入B公司B公司對A公司的專利以其是已有技術為由提出的抗辯,本案不再重復涉及。雙方當事人對同一類產品都享有專利權的侵權糾紛,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先申請原則進行審理,以確認是否存在侵權問題。B公司以自己也有專利權為由要求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專利法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蓖庥^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以其主視圖、左視圖和右視圖為重要部位。B公司生產、銷售的電熱開水瓶與A公司的專利產品對比,其接水盤、凈化器出水開關、瓶蓋、瓶體的正面形狀、瓶體裝飾圖上和儲水瓶前部“頭盔”弧面兩側的對稱部位有所不同,但這都屬于局部的、次要部位的差異,且給人的視覺差別并不顯著。對兩個產品的重要部位進行對比和整體觀察,二者的外觀設計容易使普通消費者在視覺上產生混淆,應該被認定為相近似,B公司生產和銷售的電熱開水瓶構成對A公司專利的侵權。
律師說法:竊取專利信息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A公司對自己的銷售網絡、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多年來,這些經營信息給A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使該公司具有較強的競爭優(yōu)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該經營信息是A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為了給消費者提供維修便利,A公司雖然將自己的部分客戶名單在保修卡上公開,但其他客戶的名單尚未解密。B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應明在A公司工作期間掌握了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后,明知這些商業(yè)秘密是該公司經過長時間的投入才得來,該公司與其員工訂有保密的約定,卻辭職自行辦廠,并違反與A公司的保密約定,將其掌握的A公司商業(yè)秘密提供給B公司。B公司利用這些信息從事銷售活動,以至在短時間內就獲取了高額利潤。這種行為正是反不正不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B公司對侵犯A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給該公司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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