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盜用專利人的生產工藝,是否構成侵權
兩原告訴稱:陳某早在1984年4月就研制出代號為587型的建筑防水膠。該產品1986年被廣西區(qū)科委授予成果合格證,1989年國家科委將成果選編入《中國科技成果大全》,1993年8月22日被國家專利局授予發(fā)明專利權。被告現工作人員向某原在原告南寧華僑建筑涂料廠參加過該產品的生產,掌握產品的技術及工藝,其伙同原告南寧華僑建筑涂料廠原業(yè)務員李信能將技術帶給被告。被告獲得此技術后建廠生產與原告相同的防水膠并將原告的專利產品在添加劑部分上稍加改動后,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被告盜用了專利權人的生產工藝,大量生產和銷售與原告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發(fā)明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向原告支付18萬元賠償金。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判定專利侵權的基本原則應按照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即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全部包括專利權人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本案原、被告的技術方案在工藝過程方面的技術特征及原料配比方面的技術特征存在差別,被告的工藝方法與原告的獨立權利要求不同。要判別以上差別及不同是否存在技術上的等同,需對原、被告的產品進行防水和耐火性能的比較,因原告無法提供按照其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以便進行上述比較,故原告指控被告采用其專利技術生產耐火防水涂料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本案的侵權認定
第一,對于權利要求書中原材料配比、生產工藝中的各階段的溫度、時間、用水、用料、PH值在多大誤差的情況下屬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第二,在操作過程中加入液堿調整PH至7~8時用自來水稀釋至10%左右是否符合權利要求書的要求,是否仍屬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保護范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同年8月2日向二審法院出具了《專利侵權技術判定咨詢意見書》,結論為:1.被控侵權客體中的各技術特征和專利保護客體中各相應技術特征是等同的,從此意義上講,可把專利保護客體中的配料比延伸至被控侵權客體各相應原料配比范圍之內;2.溫度、時間、用水和PH值這些技術特征及法院要求解釋的第二項中的情況是專利保護客體權利要求中所未記載的,因此即使被控侵權客體中有這些技術特征也不影響上述結論;3.對“在操作過程中加入液堿調整PH至7~8”這一術語的理解及其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根據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兩次《專利侵權技術判定意見書》判定,南寧市運寶建材有限公司申請專利并用于生產耐火防水涂料的方法各項技術特征與陳某專利權技術特征相比存在相同和等同,并無創(chuàng)造性和技術上的突破。
以上就是關于盜用專利人的生產工藝,是否構成侵權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