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共同侵權并向第三方銷售侵權產品,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呂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一審法院起訴稱:其擁有ZL20081009××××.7“數控無卡軸旋切機及其專用變頻器和進刀自動調速方法”發(fā)明專利權,其中權利要求1限定數控無卡軸旋切機,權利要求8限定一種專用變頻器。呂某發(fā)現趙某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數控無卡軸旋切機使用了A公司生產的旋切機專用變頻器。同時,A公司還在市場上公開向第三方銷售、許諾銷售上述旋切機專用變頻器。通過對比,上述數控無卡軸旋切機和專用變頻器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8的保護范圍,故請求一審法院判令趙某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數控無卡軸旋切機,判令A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旋切機專用變頻器,判令趙某與A公司賠償呂某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費用9202.8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描述了數控無卡軸旋切機的技術方案,限定了數控無卡軸旋切機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8描述了專用變頻器的技術方案,限定了專用變頻器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呂某所提供的被訴數控無卡軸旋切機的照片、錄像和被訴專用變頻器實物與說明資料,均不能展示被訴侵權產品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一審法院此前審理的案件中的鑒定意見書表明,被訴侵權產品沒有全部再現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本案中,呂某不要求對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再次進行鑒定,故呂某起訴趙某與A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證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濟民三初字第146號民事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呂某負擔。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落入保護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北景钢?,呂某與A公司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技術特征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涉案專利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電機轉速的。呂某主張權利要求8中的木材直徑運算單元、電機轉速運算單元、第一關系儲存單元、第二關系儲存單元屬于功能性技術特征,并未涉及圓木直徑是通過何種技術手段和方式計算出電機轉速的,因而只要圓木直徑參與了電機轉速的運算就落入權利要求8的保護范圍。上述內容明確限定了涉案專利獲得電機轉速的技術特征,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上述記載,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由電機轉速運算單元根據該木材直徑調取第二關系儲存單元中對應的推進電機的轉速,然后傳遞給主控制單元”、“由推進電機轉速運算單元調取第二關系儲存單元中的轉速,然后傳遞給主控制單元”等說明,能夠確定涉案專利是通過電機轉速運算單元根據木材直徑運算單元得到并傳遞的木材直徑,調取第二關系儲存單元中預先存儲的該木材直徑與電機轉速的對應數據的方式獲得電機轉速的,亦即涉案專利第二關系儲存單元中存儲的是不同單板厚度下木材直徑與電機轉速的對應數據。由于只有電機轉速已經預先存儲在儲存單元中,才能夠根據木材直徑通過直接調取而得到,因而呂某關于涉案專利并未涉及圓木直徑是通過何種技術手段和方式計算出電機轉速,只要木材直徑參與了電機轉速運算,即屬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保護范圍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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