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技術手段完全相同的產品,是否構成實用新型侵權
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成衣系統(tǒng)工作站支撐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次年5月8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22062××××.0)。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成衣系統(tǒng)工作支撐結構,包括聯(lián)接在一起的站立柱和站橫梁,站立柱沿豎直方向設置,站橫梁沿水平方向設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站橫梁的一端伸出到站立柱的外側,站橫梁的該端部固定有呈‘L’形的支架,支架沿豎直方向設置;支架的背側固定有水平設置的C型槽支撐梁;支架角部的內側固定有水平設置的站橫襯梁,站橫襯梁同時與站立柱側面固定聯(lián)接;在站立柱的側面上固定有水平設置的升降臂竹支撐梁;工作站導軌分別與C型槽支撐梁外端部、支架底部的外端部、升降臂支撐梁的外端部相聯(lián)接。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成衣系統(tǒng)工作站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C型槽支撐梁、站橫襯梁、升降臂支撐梁三者在豎直方向上具有高度差,C型槽支撐梁與站橫襯梁垂直立交,升降臂支撐梁與站橫襯梁垂直立交。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成衣系統(tǒng)工作站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作站導軌分別通過呈‘匚’形的固定件與C型槽支撐梁的外端部、支架底部的外端部、升降臂支撐梁的外端部相聯(lián)接。4.根據(jù)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成衣系統(tǒng)工作站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在站橫梁上于站立柱和支架之間的位置處固定有中縱梁,中縱梁沿水平方向設置,在中縱梁的伸出端一側沿豎直方向固定有通線管,通線管伸向工作站內工位的上方。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成衣系統(tǒng)工作站支撐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站橫梁、站立柱、支架、C型槽支撐梁、站橫襯梁、升降臂支撐梁、中縱梁、通線管均由中空的型材制成,該型材的表面上沿其長度方向設有插槽,插槽內插接有呈‘L’形的聯(lián)接件?!?/p>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某公司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授權后至今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jù)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律師說法:關于專利侵權法律分析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涉案專利的發(fā)明點在于工作站的支撐結構,工作站導軌與升降臂支撐梁的外端部相聯(lián)接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升降臂支撐梁為工作站導軌提供良好的支撐,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升降臂支撐梁外端部聯(lián)接到鏈式提升裝置,也是為該鏈式提升裝置提供良好的支撐,兩者的技術手段、實現(xiàn)的功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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