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專利具有新穎性與創(chuàng)造性
本案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8年3月12日授權公告本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權人為A公司。針對本專利,B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包括: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4至8公開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本專利權有效。B公司對專利復審委員會13697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主張附件4-8足以證明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有與涉案專利相同的產品被使用公開,應當提交足以證明該產品已經使用公開的證據。附件4僅能證明公證機關于2009年1月12日在信息中心一樓交換機房從模塊化不間斷電源系統上提取了伽瑪不間斷電源設備的事實。在拆除附件5實物外殼的過程中,實物的外殼及內部結構均無破壞,并且該實物中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電路結構相對應的內部電路板是插接在插槽中,是可以更換的。因此,上述證據無法確認B公司提交的附件5實物內部的插接電路板是否更換過,即該內部電路板的公開時間與該實物整體的銷售時間不能唯一對應。而B公司提交的附件4、6、7均是為了證明附件5的實物整體的銷售時間,并不涉及其中內部電路板的公開時間,因此,不能證明該內部電路板的公開時間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附件8不涉及該模塊化不間斷電源設備的公開時間和該內部電路板的公開時間。因此,附件4至8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該實物內部可更換電路板的公開時間,也不能證明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與之類似的電路結構存在。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3697號決定。
律師說法:現有技術的公開狀態(tài)如何認定
專利無效行政案件中,在評價本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時,需要回歸到專利申請時的狀態(tài),這就需要引入現有技術作為評價的基礎?,F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簡言之,即出版物公開和使用公開及以其他方式公開。由此可見,現有技術最突出的特點是公開,即證據足以證明該技術方案已經處于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tài)。通常,出版物一般均有版權頁或出版時間等信息,容易確定其公開時間,實踐中爭議不大。對于使用公開及其他方式公開而言,需要通過證據證明申請日前銷售、展覽等行為。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使用公開或其他方式公開這一事實,實踐中爭議較大。當現有技術涉及整個產品的某個部件,特別是該部件是可更換的情況下,無效請求人應當證明該部件的公開時間,而不能簡單地將整體產品的公開時間視為該部件的公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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