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受理通知書的內容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受理程序的結束時專利局發(fā)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和作用是:
(1)正式確認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作出予以受理的決定,所以受理通知書可以作為曾向專利局提出某項專利申請的一種證明。
(2)將專利局確定的申請的申請日和給予的申請?zhí)柾ㄖ擁棇@暾埖纳暾埲?。這對申請人辦理以后的各種手續(xù)是十分重要的兩項數(shù)據(jù),將會多次用到,申請人應當認真核對。例如,申請發(fā)明的,應核對申請?zhí)柺欠癜l(fā)明類的,如專利局錯給成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應當及時向專利局提出更正的請求。
(3)在發(fā)出受理通知書時還附有經專利局核實的申請文件提交清單。這是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證明。但是按照專利局的規(guī)定,只有提交一式兩份請求書的才發(fā)給文件清單。
二、專利受理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受理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專利申請被受理以后,從受理之日起就成為在專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規(guī)申請,并且至少要產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該申請存在(即未被撤回、視為撤回或者駁回)或者被公開后,將阻止任何在其申請日以后就同樣的內容申請專利的申請人獲得專利權。
(2)無論該申請受理以后的命運如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在一定時間內(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在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該被受理的申請可以作為該申請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請要求外國或者本國優(yōu)先權的基礎。
(3)該申請的申請文件從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為申請人要求出具申請文件副本的依據(jù)。在該申請文件被按規(guī)定期限銷毀以前,申請人可以按規(guī)定的手續(xù),要求專利局出具申請文件副本。
(4)該申請文件是申請人在后續(xù)的審查程序中進行修改的基礎。即申請人今后對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受理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或者超出受理的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