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判斷產品與專利是否構成等同
2000年4月28日,劉學鋒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防火隔熱卷簾用耐火纖維復合卷簾及其應用”的發(fā)明專利申請,2001年1月17日公開,2003年2月12日獲得授權,專利權人為劉學鋒,專利號為00107201.3。2006年5月12日,劉學鋒將涉案專利權轉讓給北京英特萊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7月14日,北京英特萊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將涉案專利權轉讓給英特萊公司。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認為,德源門窗廠系第七屆中國花卉博覽會主場館工程中安裝的涉案防火卷簾產品的生產者。經與公證取證的防火卷簾樣本以及法院現場勘驗的3號館中不帶金屬板的防火卷簾對比,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德源門窗廠提交的相關國家標準及在先專利文獻不能證明其公知技術抗辯的主張成立。德源門窗廠未經英特萊公司許可,制造、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防火卷簾產品并在第七屆中國花卉博覽會主場館消防工程中安裝使用,構成了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判決:1、德源門窗廠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2、德源門窗廠賠償英特萊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3、駁回英特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8750元,英特萊公司負擔750元,德源門窗廠負擔18000元。
律師說法:被控侵權產品防火卷簾與涉案專利是否構成等同
在實踐中,某些擅用他人專利者為逃避法律制裁,有意地使自己實施的技術與專利的權利要求有所區(qū)別,而后以自己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一致為由,對抗專利權人的追訴。如果嚴格按照權利要求的措辭確定權利的保護范圍,規(guī)避專利權將變得非常容易,專利保護制度的功能會受到嚴重損害。針對這種情況,專利法發(fā)展了“等同替換理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17條明確采用了等同原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在認定技術是否等同時,適用“手段—功能—效果”標準,等同技術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應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次,還要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考察,等同替換是否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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