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產品零部件提供者構成專利幫助侵權的判定
王某某系ZL200910025263.7號“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申請日為2009年2月27日,2012年5月2日授權公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由四段組成,包括:導葉體(1)、進水段(3)、上軸承座(4)和電機殼(7);所述的導葉體(1)的內腔設置葉輪(2),上端與出水管連接,下端通過螺栓與進水段(3)連接;所述的進水段(3)下端與上軸承座(4)的上端連接;所述的上軸承座(4)下端與電機殼(7)連接;電機殼(7)的下端與下軸承座(10)連接;所述的上軸承座(4)、下軸承座(10)分別通過軸承(5)與電機軸連接;所述的電機殼(7)內腔設置定子、轉子組件(8);其中定子線圈與電纜線(6)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電機殼(7)主體為圓鋼管,其上端與上端環(huán)(7-1)焊接,下端與下端環(huán)(7-2)焊接;所述的上端環(huán)(7-1)、下端環(huán)(7-2)均為圓形環(huán);所述的下端環(huán)(7-2)內孔設置卡簧(9)。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圣龍公司主張的先用權抗辯不能成立。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溥龍公司成立于2012年,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后,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是在溥龍公司成立后,故溥龍公司對涉案專利權不享有先用權。同時,因涉案機殼僅為制造被訴侵權潛水泵的一個零部件,故圣龍公司以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生產的舊機殼為證據(jù)代為主張先用權抗辯,不符合專利法關于先用權抗辯的規(guī)定。同時,涉案機殼并非專門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零部件,其同時具有非侵權用途,不符合專利法司法解釋關于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因此,認定圣龍公司構成幫助侵權,缺乏事實依據(jù)。據(jù)此,圣龍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無須對溥龍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說法:認定專利間接侵權的法律依據(jù)
我國現(xiàn)行專利法中無專利間接侵權的規(guī)定,在早期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比缣匦蜋C器廠訴有理有據(jù)電子系統(tǒng)工程公司等擅自制造銷售專利產品關鍵部件間接侵害專利權案。
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敝匀绱艘?guī)定,是因為在教唆和幫助的情況下,教唆人、幫助人和直接侵權行為人之間也存在共同過錯。而由于共同過錯的存在,使得他們的行為與直接行為人的行為一樣構成了整個共同侵權行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教唆人和幫助人沒有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從責任后果上看,他們都要承擔連帶責任。此后的司法實務中對專利間接侵權主要是引用侵權責任第九條的規(guī)定,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專門用于實施他人產品專利的材料、專用設備或者零部件的,或者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專門用于實施他人方法專利的材料、器件或者專用設備的,上述行為人與實施人構成共同侵權?!?/p>
以上就是關于產品零部件提供者構成專利幫助侵權的判定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