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夠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fā)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一般來說,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相伴而生。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許諾銷售,雖沒有損害結果發(fā)生,但是。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侵權行為。專利權的實質在于市場的獨占,沒有對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造成損害,即沒有侵犯到專利權。因此,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這里都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帶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需有過錯。依照民法通則,承當民事責任一般應該有主觀過錯;沒有過錯,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而為侵權行為;過失則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自信而為侵權行為。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侵權責任的歸責則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從專利法第十一條和該條來看,法律并沒有要求侵權行為必須具有主觀過錯。因此,在專利侵權之訴中,專利權人無需承當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及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的多。由于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難度、被告證明無過錯的容易,是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特殊規(guī)定的原因。
二、專利侵權的種類
依照侵權行為是否由行為人本身的行為所造成,將專利侵權行為劃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
(1)直接侵權行為
直接侵權行為主要有:
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說的實施針對不同性質的專利含義也有所不同。對于發(fā)明和實用新型中的產品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對方法專利來說,是指對其專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是直接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不屬于此例。對于外觀設計專利,實施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這一產品僅指申請外觀設計時所指定的產品。
②假冒專利與冒充專利。假冒專利是指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因此這種行為直接危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欺騙消費者,攪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它比上述所說的專利侵權行為情節(jié)更為嚴重,因此在制裁上也比較嚴歷。專利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