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提起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桁公司)為ZL201020552569.6號“紡紗線自動套袋機”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2014年6月3日、7月11日,天珩公司分別向昆山山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橋公司)及其客戶發(fā)送律師函,警告稱山橋公司制造的紡紗線套袋機(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chǎn)品)構成對天珩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犯。天桁公司向山橋公司發(fā)出警告函之后,于2014年6月16日以山橋公司為被告向蘇州中院提起涉案專利的侵權訴訟[案號為(2014)蘇中知民初字第00187號,以下簡稱187號案件]。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天珩公司因取證困難,于2014年11月3日向蘇州中院提出撤訴申請,蘇州中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準許撤訴。山橋公司認為天珩公司撤訴行為表明其保留在不特定時間再次起訴山橋公司的訴權,且拒絕確認山橋公司沒有侵犯其專利權這一事實,該行為給山橋公司在中國地區(qū)開展經(jīng)營帶來嚴重不確定的不利影響,故于2015年2月18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定山橋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不侵害涉案專利權。
法院判決:不侵害涉案專利權
法院審理認為:知識產(chǎn)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作用在于給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權警告、而權利人怠于行使訴權使得被警告人長期處于不安狀態(tài)情形下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其根本目的是規(guī)制權利人濫發(fā)侵權警告的行為,維護穩(wěn)定的市場經(jīng)營秩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18條對被警告人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需注意的是,該條設置書面催告起訴義務旨在防止被警告人動輒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并盡量引導被警告人通過侵權之訴解決爭議。因此,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有在權利人發(fā)出警告之后既不撤回警告、又怠于行使訴權的情形下,也即權利人既無明確表示又未以行為表明愿意結束這種令被警告人不安的狀態(tài),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趨于穩(wěn)定,被警告人才能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而這正是司法解釋設置書面催告起訴義務的立法目的,同時也為被警告人舉證權利人怠于行使訴權提供了程序保障。
律師說法:關于確認不侵權之訴
專利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對當事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設置了一定條件,即權利人發(fā)出警告;被警告人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權利人既不撤回警告又怠于行使訴權。司法解釋的規(guī)則設計,旨在制止專利權人濫用訴權的同時,通過對被警告人增設催告起訴義務,防止被警告人濫用確認不侵權之訴,盡量促使當事人通過專利侵權之訴解決爭議,從而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因為畢竟專利侵權之訴在舉證和事實查明上明顯優(yōu)于確認不侵權之訴。司法解釋一公布實施后,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均按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操作和審查,很少就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是否應當受理以及受理條件產(chǎn)生過大爭議,應該說,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和可操作性。權利人撤回侵權起訴的同時并未明確撤回侵權警告,雙方爭議仍然存在,故被警告人仍應嚴格按照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履行催告程序后,才能再行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而二審法院則從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立法目的出發(fā),認為專利權人在發(fā)出警告函后已經(jīng)積極提起訴訟,且在該訴訟持續(xù)近半年之后又主動撤訴,但在其仍作出保留侵權指控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仍然機械適用“警告—催告—怠于行使訴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規(guī)則,要求被警告人再履行催告義務,然后才能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一則徒增程序空轉,二則因專利權人始終享有絕對的程序主導權,事實上使得被警告人處于不利地位,明顯不利于被警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獲得救濟,必然導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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