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實用新型專利糾紛如何解決
1990年4月10日,程潤昌就其發(fā)明的“裝有翻卷式密封套的不泄漏閥門”技術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國家專利局于1991年4月3日授予其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90204724.8。該專利權利要求為:一種裝有翻卷式密封套的無泄漏閥門,由閥體1、閥蓋2、封頭3、翻卷式密封套4、蓋帽式操作環(huán)5等組成,其特征是:閥體1的側端孔外罩有蓋帽式操作環(huán)5、閥內裝有翻卷式密封套4。龔舉東于1994年5月19日就“閥芯直開啟無泄漏水龍頭”技術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國家專利局于1995年4月19日授予其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 zl94212278.x,程潤昌認為合鑫公司生產銷售的“隔膜式龍頭(閥門)”產品與其專利技術相同,遂于199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合鑫公司、龔舉東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16萬元。1996年3月13日,程潤昌就龔舉東的“閥芯直開啟無泄漏水龍頭”實用新型專利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無效,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于1999年1月13日作出了第124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龔舉東該專利權有效。1997年3月25日,合鑫公司就程潤昌的“裝有翻卷式密封套的不泄漏閥門” 實用新型專利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無效,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于1999年3月22日作出了第12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程潤昌該專利權有效。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合鑫公司生產銷售的“隔膜式龍頭(閥門)”產品與程潤昌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不相同亦不等同,不構成侵權,程潤昌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程潤昌的訴訟請求。程潤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124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認定,程潤昌涉案專利與龔舉東的“閥芯直開啟無泄漏水龍頭”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相比,兩者在結構特征上有明顯區(qū)別,后者在結構上具有四項特征,前者只有一項結構與后者存在關聯相對應,缺少了后者另三項結構特征,后者比前者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由此可見,龔舉東的專利并不重復也不從屬于程潤昌的專利,兩者有本質的區(qū)別,合鑫公司使用龔舉東專利技術所生產銷售的水龍頭的技術方案與程潤昌的專利技術方案不相同亦不等同,合鑫公司、龔舉東不構成侵權。
律師說法:實用新型專利糾紛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但不能將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后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于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于從屬專利,實施從屬專利而未經在先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了在先的專利技術,則構成對在先專利權的侵害。在進行現有技術對比時,只能用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對比,不能用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現有技術方案的組合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在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時,既要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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