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強制許可的注意事項
(一)強制許可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構成壟斷情形。
(二)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但是針對藥品的強制許可和基于壟斷的強制許可除外。
(三)不實施時的強制許可和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四)由強制許可獲得實施專利權利的,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五)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六)強制許可不適用于外觀設計。
二、不視為侵害專利權的情況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害專利權,因此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一)專利權耗盡(不包括進口)(進口貨物侵犯國內專利權的)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也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
2、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了專門用于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后,使用該設備實施該制造方法專利的行為。
(二)先用權人的使用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通過合法途徑享有的)
(三)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但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上的行為。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里要分清對專利產品進行實驗和在實驗中使用專利產品。
三、侵權但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二)但是仍然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善意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人,在獲知其銷售的產品屬于侵權產品之時起,不得再行銷售,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關于強制許可的注意事項,不視為侵害專利權的情況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