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定義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內容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
二、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有效。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要被終止的,讓與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讓與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受讓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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