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無效宣告的效力
專利法第47條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根據(jù)這一款的規(guī)定,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對于宣告之前的專利權人所獲得的利益是要返還的。但是如果規(guī)定無效宣告對于所有已經履行的合同、判決和處理決定都具有追溯力,又可能存在不合理,同時也難于執(zhí)行,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比如,由于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可以在授權后的任何時間內提起,因此,有可能在侵權糾紛的判決執(zhí)行完畢很長時間后,專利權才被宣告無效。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必須通過重新提起訴訟以撤消原來做出的判決,這不僅會給雙方增加訟累,還不利于經濟的安定。
總之,專利法從不同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專利權的無效宣告所產生的影響,其目的就在于為了在保障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在維持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正合理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止的原因
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導致無效宣告程序中止的原因有以下兩種:
1、有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提出中止,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應當已被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2、法院要求協(xié)助執(zhí)行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已做出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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