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類型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授權人作為轉讓人,許可他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實施其專利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有在該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得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該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范圍,指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費用,”可以看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具有以下類型:
(一)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時間內具有該專利的使用權,專利的轉讓人或其他任何情況下的第三人均不得享有在規(guī)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對被轉讓給受讓人的專利有使用權。
(二)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轉讓人雖然將該專利轉讓給受讓人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使用該專利,但轉讓人保留了在該范圍內的使用,只排除其他任何第三人在該范圍內的使用權。
(三)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轉讓人將該專利轉讓后,不僅保留了在受讓方的使用范圍內的使用權,而且還保留了將該專利轉讓給第三人使用的權利。
二、違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專利技術,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且承擔違約責任;使用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的范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承擔受讓與人按照約定使用專利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使用專利技術超越約定范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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