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使用費問題糾紛
1990年11月1日,王x華與黑龍江xx電一廠(以下簡稱xx電一廠)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王x華將其所有的實用新型專利單人便攜式浴箱有償轉(zhuǎn)讓給xx電一廠使用(專利申請?zhí)枮?8202076.5,專利有效期為1988年3月19日~1996年3月19日),xx電一廠在全國范圍內(nèi)獨家使用該專利并擁有銷售權;王x華提供該專利產(chǎn)品的全套圖紙和設計資料;合同有效期內(nèi),由于工藝或生產(chǎn)等其他方面的需要,雙方均可對專利進行技術改進設計,但不影響和改變專利的屬性,不影響本合同的執(zhí)行;xx電一廠在合同生效之日再付給王x華1.2萬元入門費(已付1.3萬元);從1990年10月1日起至1991年10月1日止,xx電一廠按銷售額的2.5%付給王x華專利使用費;從1991年10月1日起至1996年3月19日止,xx電一廠按銷售額的2.6%付給王x華使用費;專利使用費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結算并付清上月的使用費;xx電一廠不按時付給王x華使用費,按月計算付給王x華5%滯納金?!焙贤炗喓螅瑇x電一廠投入了生產(chǎn)。
1991年3月20日,王x華與xx電一廠簽訂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以該合同涉及的單人便攜式浴箱的結構形式在生產(chǎn)中無法實施為主要理由終止了合同。xx電一廠1990年10月~1991年3月20日,計銷售S- 400A型機4 846臺,銷售額為2 460 451元。自1989年10月~1993年7月10日,xx電一廠已支出使用費177 948.80元,入門費25 128元,并代交個人所得稅43 828.49元。第三人王x中1991年10月兩次在xx電一廠借款7 000元。
xx電一廠1990年10月~1996年3月對88202076.5號單人便攜式浴箱專利技術進行了改進,先后生產(chǎn)出S-400A型浴箱、S-400B型浴箱。其中S-400B型浴箱于1994年3月11日被中國專利局授予ZL 93211464.8號實用新型專利。xx電一廠在王x華專利有效期內(nèi)共生產(chǎn)S-400 A、S-400 B浴箱291 847臺,銷售270 086臺。1993年7月10日以后,xx電一廠停止支付專利使用費。
另外,王x華與王x中、呂x富、梅x宇三位第三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業(yè)經(jīng)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為:“單人便攜式浴箱”實用新型非職務發(fā)明專利權屬為王x華、王x中、呂x富、梅x宇共有,效益分配比例為王x華45%、王x中35%、呂x富15%、梅x宇5%。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訴訟中,王x華對“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提出異議,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公安部技術鑒定,結論為,除張世杰簽字外,王x華的簽字是王x華本人所寫。后王x華及王x中、呂x富、梅x宇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xx電一廠在終止協(xié)議簽訂后繼續(xù)給付使用費。
爭議焦點:協(xié)議是否有效
(一)王x華與xx電一廠簽訂的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
(二)xx電一廠是否需要支付王x華等人專利許可使用費?
法院判決:法院判決一波三折
(一)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哈經(jīng)三初字第2x號):
駁回原告王x華以及第三人王x中、呂x富、梅x宇的訴訟請求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黑經(jīng)終字第68號):
1、撤銷原一審判決;
2、xx電一廠支付王x華、王x中、呂x富、梅x宇專利使用費3 242 844.52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46 224.22元,由xx電一廠負擔。
(三)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黑高監(jiān)商再字第1x號):
1、撤銷(1997)黑經(jīng)終字第68號民事判決;
2、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哈經(jīng)三初字第2x號民事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用由王x華等人承擔。
(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1、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黑高監(jiān)商再字第1x號民事判決;
2、維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黑經(jīng)終字第68號民事判決第1項、第2項,即:(1)撤銷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哈經(jīng)三初字第2x號民事判決;(2)xx電一廠給付王x華、王x中、梅x宇、呂x富專利使用費3 242 844.52元。此前已執(zhí)行的專利使用費應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