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三)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秘密的許可使用方式,參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
二、專利實施許可費用如何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專利使用費的確定比較困難,一般而言可以根據(jù)如下因素來考慮其數(shù)額:
(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fā)專利技術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一般來說研究開發(fā)難度大、開發(fā)費用多的專利,其使用費相對比較高。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后所能獲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費高。
(3)專利許可實施類型和實施期限。一般而言,獨占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高,普通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底,而交叉實施許可有時互相不付使用費。
(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的方式或者一次總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門費的方式。在實踐中,采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