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技術轉讓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應遵循不得阻礙技術進步、發(fā)展、推廣和應用。
基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在訂立技術合同時,不得有下列條款或內容:
1、限制一方在合同技術標的上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要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guī)定是阻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壟斷行為,是不利于社會進步的約定。
2、阻礙一方根據(jù)市場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方式進行約定,但是,不得限制當事人一方運用合同標的的技術按市場的需求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按約定的方式限制其生產規(guī)模、產量、價格、銷售渠道等方式限制當事人一方根據(jù)市場需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
3、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如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術并得到指導后,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的限制性規(guī)定。
4、不得有阻止國家指定推廣、使用的技術約定。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國家依據(jù)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和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決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不能使用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明顯的不合法條款,是不利于社會進步,不利于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的。
技術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讓與人),應當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遵循法定原則,以免產生無效內容和無效條款。
二、怎樣訂立技術轉讓合同
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包括一方不得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二是不得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jù)市場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
2、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復雜,涉及轉讓技術的范圍、轉讓的對象、受讓人使用技術的方式和范圍、技術的保密、使用費的支付等,為了明確責任,分清權利義務,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