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專利訴訟財產保全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jù)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照職權裁定采取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告的財產的措施。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前者是指法院根據(jù)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提出的申請而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后者是指法院在訴訟中根據(jù)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多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16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guī)定進行財產保全。
二、專利訴訟財產保全怎樣辦理
1、申請的條件:專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樞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至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
2、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3、申請的時間: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4、申請文件和費用: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狀,并繳納申請費用。
5、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6、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7、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8、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9、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10、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