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绞?/strong>
我國目前的損害賠償?shù)幕驹瓌t就是損益相當原則,簡而言之就是賠償應與損害大小一致,以賠償填補損失,損害賠償?shù)慕Y果不應當使受害人較損害前更為優(yōu)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對于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一)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侵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shù)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二、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謾嘈袨橹掌鹩嬎恪?/p>
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耸褂闷浒l(fā)明創(chuàng)造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