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使用許可的類型
專利使用許可分為以下5種基本類型:
第1種,獨占許可。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qū))內(nèi),僅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第2種,排他許可。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qū))內(nèi),只允許被許可方和專利權(quán)人實施該專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第3種,普通許可。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qū))內(nèi),可以允許多家實施該專利。
第4種,分許可。在雙方約定的地域(一國或某地區(qū))內(nèi),在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的同時,也允許被稈可方允許他人實施該專利;這必須在合同中加以明確,否則被許可方人分許可權(quán)。
第5種,交叉許可。由雙方專利權(quán)人協(xié)商,雙方無條件或有條件地互用對方專利。
二、專利使用許可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quán)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qū)@麢?quán)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quán)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無論其專利實施權(quán)是如何取得的,都必須承擔與專利權(quán)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并向?qū)@麢?quán)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法定義務。
(一)所謂許可,一般是指一種可撤銷的、允許某人從事某種活動或?qū)嵤┠撤N行為的承諾。許可一般應由權(quán)利人給予,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由政府給予,這取決于法律的規(guī)定。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來自于專利權(quán)人的自愿許可還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或國務院批準的指定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quán)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嚴格地說,許可特別是法定許可所解決的僅僅是被許可人實施他人專利的合法性問題,而并不完全解決許可關(guān)系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問題、特別是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問題。
法律要求專利實施人與專利權(quán)人訂立書面許可合同,其實際意義在于:
1、專利實施行為與具體交易過程是非即時性的,往往持續(xù)時間較長,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記載并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全部權(quán)利義務的內(nèi)容和合同關(guān)系的成立;
2、在約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許可事項的存在,證明專利實施人實施專利的合法性;
3、即使是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有些具體內(nèi)容仍需要當事人通過合同加以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