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
《專利法》第23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秾@▽嵤┘殑t》第2條規(guī)定,外觀設計應“適應于工業(yè)上應用”。結合這兩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和實用性兩個條件。
1、新穎性
外觀設計的新穎性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新穎性的要求基本一致,它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新專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即對通過摹仿現(xiàn)有設計或者簡單拼湊現(xiàn)有設計特征而形成的外觀設計不予授權。另外,新專利法還規(guī)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等。
2、實用性
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它不能脫離工業(yè)產品而獨立存在,因此,外觀設計必須能夠在工業(yè)中應用,具備工業(yè)實用性。
3、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實踐中有時出現(xiàn)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在先的著作權或商標權的客體進行專利申請,如工藝美術作品和商標標識設計等。為此,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此外,在先權利應該是申請日前已取得的權利。
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判斷
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應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于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1)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提交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說明其外觀設計保護的獨創(chuàng)部位及內容;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向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設計要點圖”的,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認定外觀設計要點的證據。
(2)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出具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排除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見或者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2、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