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情形
專利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允許強制許可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行政措施。
1、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二、專利強制許可不予受理的情形
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
(一)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
(二)請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顯不具備請求強制許可的理由;
(四)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