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專利糾紛可以起訴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應由人民法院經濟庭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
(1)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2)關于宣告授予的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fā)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3)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
(4)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
(5)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
(6)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包括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案件);
(7)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
二、如何確定提起專利訴訟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這樣確定: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權利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權利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者損害結果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