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利要求書有哪些內容
按我國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fā)明專利的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它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法律文件。 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二、權利要求書不能用哪些用語
采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技術術語,不得使用行話、土話或者自行編造的詞語;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除非這種用語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如放大器中的“高頻”。對沒有公認含義的用語,如果可能,應選擇說明書中記載的更為精確的措詞替換上述不確定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類似用語。因為這類用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個由上述用語引出的下位概念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允許其在該權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將兩者分別在兩項權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的用語,因為這類用語通常會使權利要求的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了這類用語時,審查員應當針對具體情況判斷使用該用語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會,則允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