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專利權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一定期限內(nèi)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chǎn)權的一種。我國于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guī)定。
二、怎么辦理專利權的恢復手續(xù)
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或由于某種原因而喪失了已取得的權利或引起某種權利的終止,都是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不愿見到的。為了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它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造成的權利喪失提供補救的機會,特規(guī)定了請求恢復權利的程序。
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nèi),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nèi)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xù),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恢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