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作為被告一方在抗辯過程中最常用、最有效的一種手段就是對涉案專利在法院規(guī)定的答辯期內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該方法應用得當有時可以起到釜底抽薪、反敗為勝的效果。
專利獲得授權后,并不能一勞永逸,為確保權利授予的公正性,也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使專利權只保護那些真正應當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法規(guī)定: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guī)定的,都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無效。
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應注意什么問題
1、無效程序的啟動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無效程序啟動的時間為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的任何時候,可以一直持續(xù)到該專利權終止后。由于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能夠對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產生影響,因此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后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啟動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但是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不可宣告自己的專利權全部無效。
2、無效宣告的理由
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認為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及實用性或同已有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或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說明書修改超出原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范圍,或超出原始圖片、照片超出原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范圍,或超出原始圖片、照片表示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不清楚;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違反國家法律或者不屬于專利保護范圍等。
在實踐工作中,一個專利的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專利代理工作質量及發(fā)明人選擇專利類型決策的正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專利的被無效的風險的大小。
無效宣告請求人在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3、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啟動無效宣告程序后,成立合議組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合議審查。絕大部分案件由3人(組長、主審員、參審員)組成的合議組進行審查。只有極少數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議組(1名組長、1名主審員、3名參審員)進行審查。
4、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有三類,一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二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5、后續(xù)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無效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無效程序對于調整專利權人與公眾的關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偽專利”對公眾利益的侵害。事實上許多無效宣告請求都是在所謂“反訴”中出現的,即當專利權人向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控告某個單位或者個人侵犯其專利權時,被控告的單位或個人當確有理由認為該專利權不應授予時,可以反過來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可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是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一方最常采用且最具效力的手段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