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專利侵權訴訟的很大因素是證據,那專利侵權訴訟誰承擔舉證責任?糾紛當事人都會隱藏、銷毀不利于自己的證據,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是保障訴訟結果公正的重要途徑。
一、專利侵權訴訟誰承擔舉證責任
一般情況下,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第57條第2款的規(guī)定,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fā)生轉移,由制造同樣產品的被告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能證明其產品是用專利方法以外的方法獲得的,侵權行為不成立。反之則推定其侵犯了專利權。
對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新的《專利法》也增加了專利權人提供證明的義務,以防止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過于輕率地提出侵權訴訟,新《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guī)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檢索報告用以確定該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等實質要件,是人民法院審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
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公證保全方式
公證保全,一般是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就存在的侵權行為,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其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fā)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并記載在公證書中。
(二)法院證據保全方式
法院保全證據方式,即通常所說的民訴法意義上的“證據保全”,指的是了防止證據的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經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證據保全有兩種形式:一是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中證據保全。
1、訴前證據保全: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專利法》增加的內容。它是指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zhí)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2、訴訟中的證據保全:這主要是指申請人在起訴后,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書面申請法院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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