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專利糾紛可以起訴
按最高法院解釋,有兩大類的專利糾紛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類為專利民事糾紛案件,另一類為專利行政案件。具體包括16種: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6.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7.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9.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二、專利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最高法院解釋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案件的地域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guī)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說,專利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要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享有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為便于當事人掌握人民法院適用管轄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對各類侵犯專利權行為的侵權行為地作出了解釋。其第5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