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知常識的范圍是什么
關于公知常識的范圍,專家們的意見并不統(tǒng)一。部分專家認為,參考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規(guī)定,公知常識一般是指公知的教科書或者工具書披露的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和本領域中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能夠作為證明公知常識的證據。但也有專家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專利審查指南對公知常識的界定范圍過大,許多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并非真正的“公知常識”。
二、公知常識如何認定
關于公知常識的認定,多數專家認為,公知常識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8條第1項規(guī)定的“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將公知常識作為一種眾所周知的事實來認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眾所周知的事實必須為特定時空范圍內的某一領域的一般社會成員所公知,不一定是社會上每一個人都知道的事實,即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術常識。
第二,眾所周知的事實屬于證據學上司法認知的內容。法庭可以在訴訟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階段主動或者應當事人的請求采取司法認知認定案件所涉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受舉證時限限制。
第三,當事人一方對對方主張的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的,對方當事人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有責任提供有關資料和作出充分說明。當事人可以對法庭采取的司法認知提出異議,法庭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認知的理由和過程。
第四,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司法認知所認定的事實的,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仍需舉證。
第五,法院認定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受司法審查案卷外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限制,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未記入案卷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在訴訟中仍可以予以認定。
對于公知常識的舉證,有專家認為,公知常識要依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來判斷,要求對所有的公知常識進行舉證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識無須舉證,對技術常識只有當當事人證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有錯誤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才負有舉證責任。還有專家認為,公知常識不都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其中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的公知常識無須舉證,只有在行政認知與司法認知的范圍出現不同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才應當負責舉證證明。
有專家認為,對公知常識的認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無效審查理由的問題,在無效審查程序中已經涉及到,不應允許在訴訟階段再引入公知常識。如果是無效請求人主張,必須在無效審查階段提出來,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并經過聽證。如果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依職權引入,當事人在起訴時未提出異議的就視為其認可;起訴時提出異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仍應當舉證,這不屬于提交新證據,當事人也可以在訴訟中舉出新證據反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及其舉證,但有關證據最遲應在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