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轉讓合同是指什么?
根據(jù)《合同法》第3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類較復雜的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的知識產權問題,容易發(fā)生糾紛。采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避免糾紛的發(fā)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糾紛發(fā)生后的解決。技術轉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特定性
根據(jù)《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則》的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yè)、農業(yè)、交通運輸、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yè)、專業(yè)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fā)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fā)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fā)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
2、完整性
根據(jù)《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則》的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在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會就咨詢服務項目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但這與有著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的技術方案是有著本質上的區(qū)別,這也是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合同的重要區(qū)別。
3、權屬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雖表現(xiàn)為以圖紙、資料、磁盤、磁帶為物質載體的技術文件或技術方案在當事人之間轉移,但本質上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技術秘密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權屬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4、法定性
由于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問題,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約外,還要受《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約。
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什么?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xiàn)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 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xiàn)保密性上,即不為 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 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guī)定,便于 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 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shù)據(jù)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征,是 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jù)。
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 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于全國;專利許可的, 則要明確在什么區(qū)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 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qū)。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jù)技術能 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guī)定一個比例,便于操作。在 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jù)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 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shù)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 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 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 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 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