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178萬元還不上,與債主口頭協(xié)議,把抵押的房子賣了,還上107萬元結清債務。不想,債主歸還的借條只是彩色復印件。事后債主又拿出了4張借條原件,主張還有71萬元未還。這個債主能要回這71萬元嗎?這場借款風波,將如何收尾?
昨日,海都記者從漳州中院獲悉,中院維持云霄法院一審判決,債主持有的借條已失去原有的債權憑證效力,不支持債主的訴求。
【案情】
借款178萬還不上賣房償還107萬,就能拿回所有借條
2010年11月24日至2012年5月6日,黃某因為生意周轉困難,先后分18次向方某借款178萬元,并出具了18張借條。除了其中一筆10萬元借款以黃某的親戚黃某清提供的房產(chǎn)作抵押外,黃某將自己房子的房產(chǎn)證也交給方某作為抵押。
2012年5月7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書(雙方稱之為“總款”),約定還款期限等具體事宜。
因黃某一直未履行上述協(xié)議,2013年4月8日,雙方經(jīng)口頭協(xié)議,黃某將抵押的房產(chǎn)以170萬元賣給案外人,由案外人將其中的107萬元償還給方某。但事后,方某未出具收條,只將18張借條的彩色復印件交給黃某,并把抵押的房產(chǎn)證交給案外人。
因隨身沒有攜帶還款協(xié)議書和黃某清的房產(chǎn)證,同日,方某出具一張欠條給黃某,載明:“欠一張總款,欠黃某清屋契未付。”
拿回的只是復印件
債主又持原借條起訴71萬未還
之后,方某持有4張共計71萬元的“借條”向云霄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黃某償還71萬元及利息。對此,黃某辯稱,方某在收到107萬元款項后,將所有“借條”全部歸還,并將房產(chǎn)證交案外人,且書寫一張欠總款及房契的欠條,證明雙方債權債務已終結,不應再承擔71萬元的債務。
云霄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按照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后,通常都會將借條原件收回、銷毀或在借條上注明。方某在未告知黃某的情況下,將18張彩印的借條全部歸還,其中包含了4張共計71萬元的借條。綜合方某、黃某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及在庭審中的陳述,已經(jīng)形成證據(jù)鏈,足以證明雙方債權債務終結。所以,方某持有的借條已失去原有的債權憑證效力,其以持有的4份借條主張權利,沒有事實依據(jù)。
云霄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方某不服上訴,漳州中院維持原判。
【說法】
已歸還全部借條復印件借條原件失去原有的債權憑證效力
經(jīng)辦法官介紹,民間借貸是基于借貸雙方相互信任或親朋好友關系而發(fā)生,在民間已形成了一套較完善的交易方式,即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書面借條,在借條上注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該借據(jù)由出借方保管,待借款人還清款項時,出借方將借條退還給借款人或當面撕毀。
本案中出現(xiàn)了18張借條的原件及彩色復印件,且原件與彩色復印件從肉眼上看無任何區(qū)別,一般人無法將兩者區(qū)別開來。對于借款人而言,其收到所有借條的彩色復印件,就認為其收到的是借條原件,主觀上形成雙方債權債務已結清的認識。
從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習慣來看,雙方每借一筆款項均會出具借條,并交付用于抵押的房屋的房產(chǎn)證,且在協(xié)商還款的時候還形成了還款協(xié)議書,說明雙方當事人在處理民間借貸事務時,都是較為謹慎且手續(xù)較為完備。出借人方某將18張借條彩色復印件交還給黃某時,還將作為抵押的其中一套房屋的房產(chǎn)證交還,并出具一張尚欠還款協(xié)議書及另一套抵押房屋房產(chǎn)證的欠條。從上述行為可看出,若沒有全部還款根本無需出具欠條,也無需將作為抵押的房屋房產(chǎn)證歸還給黃某。若按方某所言,尚欠71萬元未還,其完全可以將107萬元的借條原件還給黃某,將剩余的71萬元的借條原件留下來即可。
綜上,涉案借條彩色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功能和用途,隨著借條的持有人發(fā)生轉移,按慣例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也隨之發(fā)生變化,方某持有的借條原件已失去原有效力,可以認定雙方債權債務已全部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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