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有什么區(qū)別
您好!雖然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行為與包庇罪都具有使有罪的人不被追訴的主觀目的,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而后者則是指向有關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責任追究的行為。
比如吉林省通化市民警于某徇私枉法案[②],被告人于某在辦理嫌疑人韓某和曹某涉嫌詐騙一案中,在嫌疑人如實供訴及被害人指認詐騙嫌疑人的情況下,接受他人說情,釋放了兩位嫌疑人,致使韓某又連續(xù)作案,而曹某一直在逃。
人民法院認為于某行為已經(jīng)構成徇私枉法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這兩罪的區(qū)別還在于,前者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前者的包庇是指利用司法職務之便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后者則是通過向向司法機關作假證包庇犯罪者。
前者一般發(fā)生在立案偵查、起訴及審判過程中;而后者則不受以上時間的限制。
